一、宗 旨: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及我院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奖励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立志献身科学事业的研究生,特在中国科学院设立宝洁奖学金。宝洁奖学金由亚洲宝洁研究与发展中心捐赠。 二、设奖范围、奖励对象、奖励金额: 第二条 宝洁奖学金设在中国科学院博士生教育具有一定规模、培养质量优良的12个研究院(所)和中国科技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 宝洁奖学金用于奖励上述13个研究所(院)品学兼优的在学博士生。 第四条 宝洁奖学金每年奖励50名在学博士生,每名奖学金2000元人民币。 三、奖励条件: 第五条 设奖单位的在学博士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宝洁奖学金。 1、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 2、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一篇论文以上;或取得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或专利。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宝洁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人事教育局局长担任,并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委员。在宝洁公司每年捐赠的11万元资金中,提取1万元作为该奖项的管理费。 第七条 宝洁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研究生与博士后处。 五、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宝洁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 1.每年由院人事教育局布置当年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2.研究所组织初评,向院推荐受奖人选,并在研究所公布推荐人选名单; 3.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获奖者名单。 六、颁 奖: 第九条 在获奖者名单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获奖学生颁发"宝洁奖学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各设奖单位张榜公布获奖者名单,评选结果在"科学时报"上公布。 七、其 它: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宝洁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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