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 “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职责
第一条 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应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热爱教育事业,了解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
三、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业务学习;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编写研究生教材等。
五、指导研究生作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及
中期考核;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六、关心研究生生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提供助研岗位,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条 导师离校3个月及其以上者,须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相关事宜,并报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若超过6个月以上者,还须明确指定离开期间的协助指导导师。
第三条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二章 导师资格认定和遴选
第四条 我校校部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能为人师表;具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
三、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的基本需求。
四、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影响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一般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2篇为国内外知名检索机构的索引论文。
五、原则上须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经学校认可)。对新近引进的杰出人才,如院士、“百人计划”入选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校部博士生导师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由三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本学科领域同行专家推荐。
二、近五年的科研成果、论著数量和质量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办法》(校发人字〔2013〕76号)规定的教授/研究员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校校部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能为人师表。
三、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的基本需求。
四、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当的成果(如专著、研究生教材等)。
第七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校部硕士生导师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
学术水平,享有一定学术声望,由三名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本学科领域同行专家推荐。
二、近五年的科研成果、论著数量和质量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办法》(校发人字〔2013〕76号)规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符合我校校部研究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者,可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人数2/3(含)以上通过者,即获得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九条 对被中国科学院各研究院(所)、教育部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大学、国务院部委重要科研机构认定的研究生导师,同时符合申请我校校部研究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者,经相关院系推荐,可报请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十条 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且无在读研究生者,须重新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三章 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每年审定一次。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57岁。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77岁。
四、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可以满足研究生培养的基本需要。
第十三条 非我校正式人员(兼职研究生导师)在我校招收研究生,须由一名我校正式人员作为副导师。兼职研究生导师招生原则上从严把握。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在我校招收的研究生,其研究成果归中国科学院大学所有(另有协议者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直属院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院发科研字〔200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