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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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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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条例

 

一、类别

 

  (一)普通定向培养研究生,分在职和非在职2类。

 

(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分为在职和非在职2类。

 

二、管理要点

 

   (一)非在职学习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录取时须签订三方协议,毕业时须按协议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在学档案一并寄往定向单位。日常管理则视为普通录取研究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享受奖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学期间的学籍变动需要征得定向单位的同意。学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工作,我校不负责就业派遣。

 

另,少数民族骨干硕士第一年在指定学校进行培训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也不享受奖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不参与各类奖项的评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在学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二)其它类型的定向培养研究生按定向生正常管理

 

   1.录取时须签订相应的三方协议。

 

   2.按协议缴纳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

 

   3.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4.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均不调入我校。

 

   5.毕业后,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学位档案将寄往定向培养单位。

 

   6.在学期间的出国学术交流须得到培养单位同意。

 

   7.在学期间的学籍变动需要征得定向单位的同意。

 

   8.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助学金、等级奖学金及助教津贴,助研津贴的发放是导师决定。

 

   9.在学期间不参加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

 

10.在学期间可参与国家奖学金、中科院院长奖学金、中科院冠名奖学金、优秀学生评选

 

11、在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向单位报销。

 

12、学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工作,我校不负责就业派遣。